《瑜伽師地論》卷98(大正30,861a18-b10):

有諸外道,於弟子眾自立為師,專求利養、專求恭敬、專求自利。遇緣和合,有族姓子投其出家。因而謂曰:汝之與我,先無一切資身眾具可共受用,汝應為我往詣他處,褒讚我德,掩藏我失,我亦為汝行如是事。我等二人迭相依護,當於諸王,若與王等,乃至一切大商主邊,多獲利養及以恭敬。若作是言諸外道師,名專自利。

然其弟子便發抗言:勿為此見!如是護者,未名自護往惡趣失;若防此失,乃名自護。是故汝應如前自護,我亦當自別為餘護;我既不能護汝,汝亦不須護我。

於此義中,當知弟子是如理語者,是聰慧者,重當來故。應知其師是非理語者,是愚癡者,重現在故。

復有雜染觸惱於他,由雜染故,不能自護;因此惱他,不名護他。

此中如前,由親近等,斷諸煩惱,名當自護。

從此已後,由斷為因,不惱他等,名當護他。

應知此中,無瞋無害,是無惱義。

無緣而起利、樂二心,無緣而起慈、悲二心,當知如此是哀愍義。由哀愍故,不惱於他。

是故當知一切哀愍,與彼相違。

文/寂靜禪林方丈開仁長老
2021年10月6日